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0201民初308号
原告:铁门关市天淼水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新疆铁门关市二十九团第二社区第二居委会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60981723796。
法定代表人:玄国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广庆,新疆天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顺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天山辖区天山西路南侧首付花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589349482Y。
法定代表人:田爱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世坤,男,汉族,1983年8月21日出生,住库尔勒市。
原告铁门关市天淼水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顺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原告铁门关市天淼水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铁门关市天淼水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铁门关市天淼水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铁门关市天淼水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文 云 龙
书 记 员 阿里艳•哈力木拉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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