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23民初2696号
原告:*同知,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成武县。
委托代理人:***,山东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武县潜能燃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烟庄行政村枣曹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成武县潜能燃气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同知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成武县潜能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同知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成武县潜能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同知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