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兄弟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博乐市兄弟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财产保全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2702执保32号
申请人博乐市兄弟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内110,000元,并已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内110,000元。 冻结期为12个月,自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11月15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彭泉龙
书  记  员   陈晓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