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兄弟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博乐市兄弟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2702民初173号
原告博乐市兄弟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博乐市兄弟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乐市兄弟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需要搜集新的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博乐市兄弟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2.00元,减半收取计1,216.00元,由博乐市兄弟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铁宏
书  记  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