晖泽水务(青州)有限公司

晖泽水务(青州)有限公司和青州市人民政府等人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鲁0781行初95号
原告晖泽水务(青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徐继中,局长。
被告青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鞠立强,市长。
第三人***,家庭。
原告晖泽水务(青州)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晖泽水务(青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晖泽水务(青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房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