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23民初1292号
原告:河南天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制造业园区腾飞大道与中原路交叉口东北方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荣之铎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中山科技园科创大道9号A11栋203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天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荣之铎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天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天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