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4民初20438号
申请人睿铂(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天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天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9,314.75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天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9,314.7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睿铂(上海)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诸建光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