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3民初3077号
原告:河南雷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与***正商和园广场A座29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天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制造业园区腾飞大道与中原路交叉口东北方位。
法定代表人:**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河南雷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雷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雷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雷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计102元,由原告河南雷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