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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河南天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3民初2997号原告:***,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河南天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制造业园区腾飞大道与中原路交叉口东北方位。法定代表人:**锭,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韶能集团汤阴豫佳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中华路与宜昌路交叉口西南方位。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安阳丰福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宜沟镇永通河北中华路以西。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原告***与被告河南天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