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3民初2997号原告:***,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河南天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制造业园区腾飞大道与中原路交叉口东北方位。法定代表人:**锭,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韶能集团汤阴豫佳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中华路与宜昌路交叉口西南方位。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安阳丰福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宜沟镇永通河北中华路以西。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原告***与被告河南天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