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煜宇机电有限公司与众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14民初391号
无锡煜宇机电有限公司与众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煜宇机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众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9559.3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煜宇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众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9559.39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良俊
书记员  吴佳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