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鹏通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南京***贸易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30财保213号
申请人:沧州鹏通管件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0MA0CQ2QM0U。法定代表人:杜金英。地址:孟村县。
被申请人:南京***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X2UCH72。法定代表人:翟威威。地址:南京市栖霞区。
被申请人:文安县中万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6MA0EERKFX6。法定代表人:王振威。地址:廊坊市文安县。
被申请人:众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1092779358。法定代表人:杨艳红。地址: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2360777257。法定代表人:耿建明。地址: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沧州鹏通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南京***贸易有限公司、文安县中万建材有限公司、众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3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沧州鹏通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南京***贸易有限公司、文安县中万建材有限公司、众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3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栗保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