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美柏世科商贸有限公司、众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91财保9号
申请人:廊坊市美柏世科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美希,执行董事。
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
被申请人:众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红艳,执行董事。
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廊坊市美柏世科商贸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众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廊坊市美柏世科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众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廊坊市美柏世科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孝增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贾乃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