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冠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5民初5975号
原告:潍坊冠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法定代表人:田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茹,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驻河北省廊坊。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总经理。
被告:众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河北省廊坊市廊坊。
法定代表人:杨红艳,总经理。
被告:山东炜浩经贸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法定代表人:秦丹丹,总经理。
原告潍坊冠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众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炜浩经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潍坊冠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冠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冠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潍坊冠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连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