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亦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众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91民初41号
原告:廊坊市亦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语城1-5号楼1单元1002室。
法定代表人:刘树东。
被告:众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海路市场。
法定代表人:杨红艳,董事长。
廊坊市亦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众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廊坊市亦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廊坊市亦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鹏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