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钢集团冶金轧辊制造有限公司

宁波龙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包钢集团冶金轧辊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2021)内0203执恢660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龙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慈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乾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包钢集团冶金轧辊制造有限公司,诸多四包头市昆都仑区包钢厂区。
法定代表人:任家传,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波龙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钢集团冶金轧辊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7)内0203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法院执行案款602125.8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911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21年10月19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雅琴
审 判 员 王兴文
审 判 员 包莉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许智媛
书 记 员 贾琳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