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2民初1651号
原告:重庆市潼南区创跃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东圣街448号1号楼1-12、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60WNTE48。
法定代表人:陈佰军,总经理。
被告:重庆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川项目部,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和顺大道389号12幢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YXDDPXN。
负责人:王英。
被告:重庆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中路10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81466078L。
法定代表人:刘东海,经理。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潼南区创跃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川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通过)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潼南区创跃五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重庆市潼南区创跃五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煜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蒲馨
书 记 员 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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