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民初82号
原告:南平延平区夏天有声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紫芝二弄2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MA33W4E505。
法定代表人:许奇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莲,福建万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羊市街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723482021。
法定代表人:李小强,经理。
原告南平延平区夏天有声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南平延平区夏天有声文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平延平区夏天有声文化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山西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平延平区夏天有声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南平延平区夏天有声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夏 雯
审 判 员 刘冬龙
审 判 员 庄淑鸿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崔志强
书 记 员 郑瑞颖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