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8797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5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西铁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西铁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1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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