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04民初6198号
原告:马文有,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汉族,住建平县。
被告:大连建科修缮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马文有与被告***、***、大连建科修缮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