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04民初4665号
原告:马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建科修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大连建科修缮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70.5元,由原告负担70.5元。
审判员张艳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