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黄民初字第5592号
原告:黄骅市中天肥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吕桥镇周东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兴骅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科左后旗草原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铁东苗圃东侧。
法定代表人:原悦国,董事长
被告:原悦国,个体。
被告:***,职工。
原告黄骅市中天肥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科左后旗草原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悦国、艾丽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骅市中天肥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原悦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中天肥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骅市中天肥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原悦国、***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