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71民初1722号
原告:***,男,1982年5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告:甘肃时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金港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郭维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时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计46.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刘运兴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娜娜
书 记 员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