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时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时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271民初5127号
原告:***,男,1973年7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高台县。
被告:甘肃时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
法定代表人:郭维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时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刘  运  兴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程桂芳
书 记 员     李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