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71民初4479号
原告:***欣涵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机场南路1808座1、2层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时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金港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欣涵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时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欣涵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欣涵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欣涵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欣涵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