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71民初4909号
原告:嘉峪关万顺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嘉峪关市钢城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时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金港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嘉峪关万顺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时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嘉峪关万顺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峪关万顺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嘉峪关万顺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9元,减半收取1154.50元,由嘉峪关万顺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丽娟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