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0104执15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库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县鸿升商厦1号楼1层1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天天佳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446号南门国际城A1底商住宅楼A1栋10层3单元1002。
法定代表人:苏飞,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库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天天佳业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新0104民初7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06597.71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1006597.7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3日、6月12日、8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金额较小(已冻结),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互联网银行金额很小,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4、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不在乌鲁木齐市××路经营,无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
5、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将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天天佳业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限制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天天佳业商贸有限公司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本院已于2019年9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库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拟终本执行通知书,告知其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人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天天佳业商贸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
审判员 李国华
审判员 马卫国
二〇一九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