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万木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巴图尔吾拉木、**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7民初531号
原告:巴图尔吾拉木,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
被告:**,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库车万木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53岁。
被告:库车万木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东城街道福阳社区鸿升商厦1号楼1层1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巴图尔吾拉木与被告**、库车万木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图尔吾拉木以其已与**、库车万木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于2022年8月3日给付原告巴图尔吾拉木10,000元,剩余款项由被告**于2022年10月底前付清。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图尔吾拉木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00元,减半收取126.50元,由原告巴图尔吾拉木负担。
审判员  海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秦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