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万木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库车万木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乌鲁木齐天天佳业商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4民初7187号
原告:库车万木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县鸿升商厦1号楼1层1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库车万木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新疆沙湾县。
被告:乌鲁木齐天天佳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446号南门国际城A1底商住宅楼A1栋10层3单元10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天天佳业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
共同委托代理人:***,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库车万木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天天佳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天天佳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意思真实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天天佳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张静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摆小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