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108执1号
申请执行人***联创博美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泉区上庄镇世纪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爱青。
被执行人河北波尔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裕华东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272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河北波尔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波尔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波尔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1027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河北波尔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相当于121027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康全海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江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