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302执75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洪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市高新区盈胜花园小区1号楼4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中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三合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吉林市洪都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中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吉林省中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洪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吉0302执7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孙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