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终11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冬,北京朗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众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16号院1号楼1至5层214。
法定代表人:朱佳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永波,辽宁盛恒(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武奇梁,男,200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众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武奇梁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141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本案之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147元,减半收取44074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谷绍勇
审 判 员 李 坤
审 判 员 闫 慧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朝雨
书 记 员 曹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