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执109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恒达林兴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鸿达水景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陕西恒达林兴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鸿达水景园艺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陕0402民初5652号民事判决书后,被告不服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4民终39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一、陕西鸿达水景园艺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陕西恒达林兴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材料款1895238元及利息180900元(从2020年1月1日计算,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2022年4月8日止)。二、迟延履行金31177元(2022年1月4日至2022年4月8日止)。案件受理费23676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23473元。被执行人陕西鸿达水景园艺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鸿达水景园艺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59464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养荣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秦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