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3执恢107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财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大道盛世广场投资大厦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555694309U。
法定代表人:强军民,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宝鸡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0098313C。
法定代表人:郑东林,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鸿达水景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燕翔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211588X4。
法定代表人:张小斌,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唐苑园林观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林带路中段三兆村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791685850B。
法定代表人:李冰,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东林,男,汉族,生于1960年9月14日,住岐山县,陕西宝鸡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小斌,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17日,住西安市雁塔区,陕西鸿达水景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郭一兰,女,汉族,生于1974年3月4日,住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财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宝鸡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鸿达水景园艺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唐苑园林观光有限公司、郑东林、张小斌、郭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陕0303民初809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0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15025122元及利息,赔偿损失2854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1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9215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控,经查:1、经金融机构反馈,被执行人有616140元存款,本院予以扣划且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并冻结其名下账户(冻结期限2022年1月26日至2023年1月25日、2022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4日);2、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被执行人陕西宝鸡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XXX号X层至X层房产,已在首执案件中轮候查封(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14日);3、机动车管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陕西鸿达水景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陕AXXX**车辆一台,被执行人郭一兰名下有陕AXXX**车辆一台,被执行人张小斌名下有陕AXXX**车辆一台,均已在首执案件中查封(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18日),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4、市场监管机关反馈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信息。另查,被执行人郭一兰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商业保险产品,本案已冻结(截止日期为2025年5月10日、2025年5月30日)。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陕西宝鸡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鸿达水景园艺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唐苑园林观光有限公司、郑东林、张小斌、郭一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冻结、查封措施如若续行,申请人应在本次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行冻结、查封申请书,否则逾期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陕西宝鸡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鸿达水景园艺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唐苑园林观光有限公司、郑东林、张小斌、郭一兰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晶
审判员 李 凡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