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22民初1819号
原告:西安蓝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鸿达水景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蓝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鸿达水景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2023年6月9日原告西安蓝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蓝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蓝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安蓝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曹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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