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达水景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铜川市耀州区照金正裕农林开发有限公司、陕某某水景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执72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照金正裕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水景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照金正裕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水景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6民初48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330万元,案件受理费269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5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116执72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