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达水景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鸿达水景园艺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空港城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4民初2142号 申请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某某水景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城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水景园艺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城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某某水景园艺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城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20448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某某水景园艺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城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20448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该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