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民终95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陈楚芳,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元,广东广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春花,广东广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皓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罗江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玉莹,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赛,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圣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陈楚芳。
原审第三人:陈嘉辉,男,汉族。1989年3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传宝,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开耀,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艺术学校)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皓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邦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圣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火公司)、原审第三人陈嘉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艺术学校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皓邦公司的起诉;2.一、二审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皓邦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双方协商尚未满30天,皓邦公司无权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应驳回皓邦公司的起诉。根据《校园网系统集成项目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6.2条、第16.3条约定,皓邦公司应在协商开始后的30天才能提起诉讼。现皓邦公司没有提供在起诉前曾协商30天的证据,故一审法院在未查清双方是否协商的事实的情况下,贸然作出判决实属不妥。
(二)一审未查明本案实际上尚未进行最终验收的步骤,简单认定艺术学校已经验收通过项目工程。皓邦公司提交的《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黑板安装项目校园黑板安装验收报告》《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网系统集成项目中心机房建设验收报告》《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投影安装项目校园投影建设验收报告》《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网系统集成项目电子阅览室建设验收报告》《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网系统集成项目计算机室建设验收报告》《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网系统集成项目校园网广播系统建设验收报告》《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网系统集成项目网络系统建设验收报告》《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会议系统安装项目校园会议系统安装验收报告》《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网系统集成项目监控系统建设验收报告》《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强电布线安装项目验收报告》(以下简称验收报告)是皓邦公司单方制作的初步验收报告,艺术学校只是对验收报告中的数量进行核对并打勾。在验收报告中“建设单位总体验收意见:验收小组一致通过该工程项目验收,施工质量评定为”下划线处是空白,并无对施工工程质量作出测试及验收。可见前述的十份验收报告全部都只是简单验收物料的数量,其提供的工程质量并未进行验收,项目也未进行测试和系统试运行。
(三)《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强电布线安装项目验收报告》代表签字的“罗海新”不是艺术学校的验收代表小组成员,一审法院未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就贸然认定艺术学校通过了该工程的验收,对案件的审理方向产生误导,直接推定艺术学校通过了全部工程的最终验收,作出了对艺术学校不利的审判。
(四)皓邦公司未提交《设备详细清单》《系统测试报告》、《系统试运行报告》《系统验收合格证明》等技术资料证实本案已经经过最终验收,因而皓邦公司的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艺术学校无需支付货款。1.依据《校园网系统集成技术协议》5.1.6条、5.1.7条的约定,皓邦公司提交的十份验收报告及《校园网络系统集成项目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验收清单》只是对物料的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后,还要进行一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后进行最终的总体验收,而最终验收合格需要双方就皓邦公司出具的《设备详细清单》《系统测试报告》《系统试运行报告》《系统验收合格证明》等技术资料签字盖章确认,才能视为皓邦公司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在系统尚未稳定运行且皓邦公司未出具上述最终验收合格证明资料的情形下,皓邦公司属于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系统,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按照《校园网系统集成项目合同》第5.1条的约定,艺术学校无需向皓邦公司支付货款。2.皓邦公司提交的《校园网络系统集成项目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验收清单》从内容上看只是艺术学校初步对皓邦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的产品的总报价进行确认,并不是对皓邦公司提供的货物进行最终的验收及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确认。其中,验收清单中的部分产品报价中,部分单列的产品不应再额外计算,皓邦公司制作的验收清单总报价中并未剔除。因此,该验收清单仅是总报价,不是双方的结算价。因此,一审判决未查明《校园网络系统集成项目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验收清单》实际上是艺术学校对工程的总报价问题确认而不是对工程的最终验收确认的情况下,也未查明并区分本案目前的验收是属于初步验收而不是最终验收阶段的情形下,就简单认为皓邦公司提交的《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黑板安装项目校园黑板安装验收报告》等十份验收报告就是通过了全部工程验收,验收后签订的《校园网络系统集成项目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验收清单》就是对工程价格的确认,进一步笼统认定皓邦公司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艺术学校认为,在皓邦公司未进行项目系统初步试运行以及提供《设备详细清单》《系统测试报告》《系统试运行报告》《系统验收合格证明》等技术资料签字盖章确认的情形下,皓邦公司的合同义务应是尚未履行完毕。
(五)本案中验收清单中重复计算的报价费用并未剔除,一审判决艺术学校按照验收清单的总报价确认艺术学校支付的货款金额,对艺术学校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皓邦公司提交的《校园网络系统集成项目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验收清单》的总报价数额存在异常,其中验收清单中的部分产品的品牌、型号或数量等不符合《校园网系统集成项目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的约定,也与实际验收情况不符。另外,根据《校园网系统集成项目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3.1条“供方未单独列明的分项价格将被视为该项目的费用已含在其他分项中,合同执行中不另行支付”,《校园网络系统集成项目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验收清单》的部分项目产品(如:清单中的“电话系统”“课室黑板”“弱电点位”等)未在《校园网络系统集成项目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中单独列明分项价格将被视为该项目的费用已含在其他分项中。皓邦公司辩称属于新增产品,但并未提交新增产品的协议书等资料予以证明。因此,皓邦公司在验收清单中重复计算的费用应剔除,艺术学校无需另行额外支付验收清单中的重复计算的产品的费用。事实上,经艺术学校现场勘查核实,皓邦公司完成的合同工程量结算款应当是956438元。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致使本案判决未能达到公平公正。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并支持艺术学校的上诉请求。
皓邦公司辩称,一审判决对艺术学校与皓邦公司之间相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艺术学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一审法院认定艺术学校已对工程的全部验收报告以及工程总价格进行了确认是正确的,艺术学校应当向皓邦公司支付款项3055177.84元。《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网络系统集成项目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验收清单》是双方对已实际完成的所有校园网项目内容进行的确认,包括按照合同附件中列明的供货范围及内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协商增加的部分项目内容以及双方协商变更的部分供货内容等,即艺术学校已经经过核实验收确认了皓邦公司实际完成的校园网系统项目内容。且艺术学校也已核实确认了所完成的校园网系统项目内容的结算价格,虽该份文件的表述为“报价”,但根据该份文件的名称为“验收清单”以及该份文件签订的时间、且经过艺术学校的多位负责人签字表示“已核对、情况属实”等字样,可以明确双方确认的价格3055177.84元为双方最终的结算金额,艺术学校应当按照上述金额向皓邦公司支付款项。
(二)艺术学校已经对工程项目进行了验收且该项目工程已实际交付给艺术学校使用至今。皓邦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对艺术学校进行校园网系统的供货及安装、调试建设等义务。在校园网系统各项目安装、调试完毕且经过几个月的运行后,交由艺术学校的相关负责人员对各分项目进行了验收,形成各分项目验收报告,各分项验收完毕后,双方于2017年11月1日对校园网络系统集成项目已完成的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进行了整体确认验收。皓邦公司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艺术学校也已经对工程项目进行了整体验收且该项目工程已实际交付给艺术学校使用至今,艺术学校应向皓邦公司支付货款。
(三)各分项验收报告均有艺术学校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符合《校园网络系统集成项目技术协议书》第5.1.6条中:“测试结果以文件形式提交,经甲乙双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为测试通过”的约定。各分项验收报告是双方确认的结果,不是皓邦公司单方制作,双方已经对各分项目进行测试验收。罗海新是艺术学校进行后勤维修的负责人,当时负责与皓邦公司验收强电布线安装项目,且艺术学校也已在2017年11月1对强电布线安装项目进行了整体验收,一审判决对上述事实认定正确。
(四)皓邦公司已在起诉前多次找艺术学校进行协商,催要货款,但均未果。《校园网系统集成项目合同》16.3条之约定不是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诉讼前置条件,皓邦公司有权向法院起诉,维护合法权益。《校园网系统集成项目合同》16.3条只是双方的约定,不是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诉讼前置条件。退一步讲,即使皓邦公司在协商未满30天就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应导致驳回皓邦公司起诉的法律后果。任何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或个人在遇到民事纠纷时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皓邦公司一审时也陈述,其法定代表人罗江明到艺术学校××货款××事情已经被××卫视××现场新闻报道过,而艺术学校在法庭上做虚假陈述一再否认皓邦公司曾多次找其协商的事实,且几百万的货款被拖欠了一年多不可能没有找艺术学校催要。艺术学校以此理由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皓邦公司的起诉,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圣火公司未到庭作出陈述。
陈嘉辉述称,同意一审判决,本案无需由陈嘉辉对艺术学校与皓邦公司间的债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上诉状没有就陈嘉辉提出权利主张,因此陈嘉辉在本案上诉过程中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2.作为第三人,陈嘉辉与本案没有任何合同相对性的法律关系,陈嘉辉不是双方合同交易的主体,也没有相应合同权利义务。
皓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艺术学校支付皓邦公司货款等共计3055177元;2.艺术学校支付皓邦公司截止至2018年12月15日的违约金共计1147829元,并从2018年12月16日起每日按未支付款项的1‰向皓邦公司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圣火公司及陈嘉辉对艺术学校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艺术学校、圣火公司及陈嘉辉承担案件诉讼及保全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8月17日,陈嘉辉、圣火公司签订《建筑物租赁合同书》,约定陈嘉辉同意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金盆村东耀里十社的物业出租给圣火公司使用。
皓邦公司(供方)与艺术学校(需方)于2016年11月20日签订《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网系统集成项目合同》,约定系统名称为校园网网络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广播系统、会议系统、计算机室、临时计算机室、视频监控系统、电子阅览室、信息中心机房、课室投影系统,合同总金额为3700000元,实际结算金额按照系统最终交付清单结算,交货期限为合同签订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交货地点艺术学校,质保期间自需方订单系统正式投运之日起,不短于正常运行12个月。计划投产日期为2017年2月,设备安装调试、施工完毕并经最后验收合格后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合同总价的70%,计2647454.92元,系统稳定运行后于2018年4月30日前支付合同总价的30%,计1134623.54元,结算方式电汇,需方未按期支付货款的,应每日按未能履约部分的1‰向供方支付违约金,在该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需方违反合同约定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就逾期部分向供方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违约金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5%。皓邦公司与艺术学校另签订《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网络系统集成项目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网络系统集成项目技术协议书》,约定了价格、设备的安装、验收、技术要求等事宜,其中《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网络系统集成项目技术协议书》约定,测试结果以文件形式提交,经双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为测试通过。测试通过并签字后,作为初步验收合格,随后进行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的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为一个月。对试运行期间出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处理,解决所有存在问题后,形成最终的文档,进行项目试运行验收,由双方共同参与,通过后出具试运行验收报告,双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系统保证期自初步验收签字之日起计算,为期12个月,合格后签署最终验收报告等。
2017年6月27日,皓邦公司、艺术学校签订《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黑板安装项目校园黑板安装验收报告》,通过该工程项目验收。2017年9月10日,皓邦公司、艺术学校签订《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网系统集成项目中心机房建设验收报告》,通过该工程项目验收。2017年9月27日,皓邦公司、艺术学校签订《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投影安装项目校园投影建设验收报告》《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网系统集成项目电子阅览室建设验收报告》《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网系统集成项目计算机室建设验收报告》,通过该工程项目验收。2017年9月28日,皓邦公司、艺术学校签订《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网系统集成项目校园网广播系统建设验收报告》《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网系统集成项目网络系统建设验收报告》《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会议系统安装项目校园会议系统安装验收报告》,通过该工程项目验收。2017年10月10日,皓邦公司、艺术学校签订《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网系统集成项目监控系统建设验收报告》,通过该工程项目验收。皓邦公司、艺术学校签订《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强电布线安装项目验收报告》,通过该工程项目验收。2017年11月1日,皓邦公司、艺术学校签订《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网系统集成项目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验收清单》,确定工程总价为3055177.84元。
另查,艺术学校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于2001年2月16日在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进行法人登记,该校现任法定代表人为陈楚芳,住所为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学山塘大街79号,开办资金为30万元,业务主管单位为广州市教育局。2016年1月13日经批准,名称由广州国光艺术设计职业学校变更为艺术学校;法定代表人由杜树华变更为陈楚芳,住所由广州市白云区广花公路夏茅广州照相机厂北区变更为现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学山塘大街79号,举办者和出资者由中国民主同盟广州市委员会变更为圣火公司,开办资金由10万元变更为3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显示有效期限为2019年9月8日。
2017年3月30日,艺术学校因违法占用土地被行政处罚。
一审庭审中,艺术学校、圣火公司提交自行制作的现场勘查情况表拟证实皓邦公司提供的设备数量、品牌、价格、型号与协议约定不符。
以上事实,有《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网系统集成项目合同》《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网络系统集成项目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网络系统集成项目技术协议书》《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黑板安装项目校园黑板安装验收报告》《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网系统集成项目中心机房建设验收报告》、《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投影安装项目校园投影建设验收报告》《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网系统集成项目电子阅览室建设验收报告》《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网系统集成项目计算机室建设验收报告》《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网系统集成项目校园网广播系统建设验收报告》《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网系统集成项目网络系统建设验收报告》《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会议系统安装项目校园会议系统安装验收报告》《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网系统集成项目监控系统建设验收报告》《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强电布线安装项目验收报告》《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网系统集成项目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验收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证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建筑物租赁合同书》、现场勘查情况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网系统集成项目合同》《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网络系统集成项目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网络系统集成项目技术协议书》是皓邦公司与艺术学校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形式合法,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已在工程完工后共同对项目进行验收并签订《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黑板安装项目校园黑板安装验收报告》《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网系统集成项目中心机房建设验收报告》《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投影安装项目校园投影建设验收报告》《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网系统集成项目电子阅览室建设验收报告》《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网系统集成项目计算机室建设验收报告》《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网系统集成项目校园网广播系统建设验收报告》《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网系统集成项目网络系统建设验收报告》《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会议系统安装项目校园会议系统安装验收报告》《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网系统集成项目监控系统建设验收报告》《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强电布线安装项目验收报告》,通过了全部工程验收,验收后签订《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网系统集成项目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验收清单》,共同确认了工程的总价格为3055177.84元,皓邦公司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艺术学校应按最后双方确定的价款付款给皓邦公司,但艺术学校至今未支付。艺术学校虽称工程设备不符合约定数量、品牌、价格、型号,但工程的全部验收报告均经双方确认并将工程总价格确定,故艺术学校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故皓邦公司要求艺术学校支付货款3055177.84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因违约金计算标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1‰和贷款利率两个标准,从有利于艺术学校的原则,应按照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双方最后一个项目验收合格的日期为2017年10月10日,故应在2017年10月10日支付合同价款的70%,余下的30%款项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支付,但艺术学校并未付款,故违约金应以实际金额3055177.84元的70%即2138624.49元为本金,自2017年10月10日计算至2018年4月30日,以3055177.84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1日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违约金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5%。
圣火公司虽为艺术学校的举办者,但两公司为独立法人主体,均可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圣火公司并不是皓邦公司与艺术学校之间合同关系的主体,陈嘉辉虽曾与圣火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但陈嘉辉亦不是皓邦公司与艺术学校之间合同关系的主体,故皓邦公司要求圣火公司、陈嘉辉对艺术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
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艺术学校向皓邦公司支付货款3055177.8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应以实际金额3055177.84元的70%即2138624.49元为本金,自2017年10月10日计算至2018年4月30日,以3055177.84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1日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违约金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5%);
二、驳回皓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受理费20212元,保全费5000元,由艺术学校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皓邦公司预交,皓邦公司同意艺术学校在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皓邦公司向本院提交微信公众号“钟落潭生活”于2018年1月5日发表的网络报道《钟落潭一学校疑因拖欠工程款近4000万,有工人拆球场!》,以及皓邦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江明与艺术学校法定代表人陈楚芳的微信聊天打印件,拟证实皓邦公司已多次找艺术学校协商催讨工程款,且案涉设备均已交付艺术学校使用多年。
艺术学校质证表示对上述证据均不予确认,新闻报道只是单方陈述,对其内容不应采信。
本院认为,皓邦公司与艺术学校签订的《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网系统集成项目合同》《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网络系统集成项目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网络系统集成项目技术协议书》均合法有效。现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艺术学校是否应当向皓邦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项。对此,本院认为,皓邦公司对其已完成全部工程项目且均已通过验收的事实,已提供2017年6月27日至10月10日期间由双方验收代表签署确认的各分项项目验收报告,以及2017年11月1日由艺术学校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及各相关负责人员签署确认的《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校园网系统集成项目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验收清单》。上述证据足以证实皓邦公司已完全履行了相应合同义务,且案涉项目的工程质量、供货数量、工程总价等均已经过双方审核确认。艺术学校在实际接收各项工程后至皓邦公司于2019年1月提起本案诉讼,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也并未就供货数量、工程质量或价款等问题向皓邦公司提出异议。因此,艺术学校现上诉以皓邦公司供货不足、质量未验收等为由主张不予支付相关工程款,显然已超出合理的异议期间,且有违双方确认的验收结果,本院对艺术学校的该部分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艺术学校提出案涉项目未进行试运行后的总体验收,以及皓邦公司未出具《设备详细清单》、《系统测试报告》等技术资料问题,本院认为,根据皓邦公司提出的分项项目验收报告显示,从2017年6月开始皓邦公司已逐项完成相关项目的工程建设工作,并先后通过艺术学校的项目验收后交付使用,此后直至2017年11月1日进行了总体项目验收。在此期间,艺术学校事实上已经对相关项目进行了试运行,且并无证据证实其就相关设备及工程质量等问题向皓邦公司提出异议,故艺术学校提出尚未进行总体验收不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不予认定。至于技术资料的移交,艺术学校从未向皓邦公司提出该项主张,且不影响艺术学校对相关项目工程的正常使用,故艺术学校以此作为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关于艺术学校提出合同约定的30天协商期问题,本案中,艺术学校从2017年10月开始即负有对皓邦公司的付款义务,但直至皓邦公司起诉前艺术学校一直未予付款,故皓邦公司于2019年1月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的上诉请求,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424元,由上诉人广州南方艺术职业技术学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莫 芳
审判员 汤 瑞
审判员 杨 凡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泳筠
华章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