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龙海贵、能拓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当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0122民初2号
原告:***,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贵,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
被告:能拓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区高科五路5号29栋410-112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龙海贵、能拓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诉称,1、依法判令第一、第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1324.41元(医疗费17691.41元,残疾赔偿金101828元,误工费18000元,护理费45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20元,营养费2000元,鉴定费2240元,交通费335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5日9时10分许,被告龙海贵驾驶被告能拓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日喀则驶往当雄格达乡途中,行至羊马公路42KM+100M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原告受伤、车辆受损事故。经拉萨市交通警察支队当雄大队第2017027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龙海贵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在此事故中无责任。事发后,原告被送往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双足离断伤”。为及时并更好治疗,原告于2017年4月4日被转院至成都军区八一骨科医院治疗,诊断为”胸11、12椎体压缩性骨折”。医院对原告先后实行”左股骨干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左裸关节离断术;右膝关节离断术;双下肢残端清创术”等手术。经治疗,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出院。经西藏阜康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九级。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准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能拓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由于被告住所地不在我院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之规定,向我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依法移送至被告能拓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侵权行为地为当雄县格达乡境内羊马公路42KM+100M处,原告***以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为依据,向我院提起诉讼,故我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此案件具有管辖权。被告能拓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提出的移送管辖申请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能拓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能拓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强巴曲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