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303执93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宝鸡市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森仕环境服务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303民初32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货款80130元及违约金,支付案件受理费1312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0年7月23日以被执行人已一次性付清了货款80130元及违约金,三方之间再无任何经济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正当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303执93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7月24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