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民初3652号
原告:***,女,1991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泰安扬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升平街**泰安数码广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泰安扬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