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1)粤0404执1003号
***、***、珠海华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吉祥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珠海正昇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珠海华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吉祥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珠海正昇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404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珠海华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损失4000元和支付案件受理费139元,被执行人珠海吉祥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39元,被执行人珠海正昇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退支付案件受理费139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珠海华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吉祥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珠海正昇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