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执7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公园南路与建工路十字西南角公园壹号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 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宋新斌。
被执行人:西安秦岭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草堂旅游度假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623904620F。
法定代表人:吴一坚,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执行人西安秦岭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陕0118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322371.44元、违约金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3510元、执行费35960元。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暂无法执结。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陕0118执7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武 轩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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