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497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保497号
申请人:孙冬梅,女,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晶,陕西磐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远,陕西磐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莉花,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肖同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孙冬梅与被申请人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依申请人孙冬梅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的保函进行担保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作出(2022)陕0102民初141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处关于陕西鑫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32883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处关于陕西鑫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32883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东荣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花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