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执336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宋新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2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兴平市。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民终218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扣划21772.48元(含执行费226.59元),扣划案款已退还申请人,同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因车辆暂未控制,因此无法处置。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2727703.52元、利息及迟延利息,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陕0113执33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骞
审判员  王飞
审判员  张哲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朱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