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执801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恒华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852号7排32号。
法定代表人吴家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公园南路与建工路十字西南角公园壹号10层。
法定代表人李莉花。
申请执行人西安恒华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6民初78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申请执行人西安恒华不锈钢有限公司申请标的为152522.54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中,2022年5月25日申请人西安恒华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前给付案款74279元;于2022年7月31日前给付案款74279元;如按时给付对案款本息自愿放弃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如未按期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给付,则按民事判决书本息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116执80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纪胜利
审判员  张育民
审判员  杨宝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范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