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10648号
原告: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宋新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智虎,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浩,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华美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巨美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秀,陕西哲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陕西哲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美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13652元,减半收取计6826元,由原告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曼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彭悦
书记员王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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