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撤回终结裁定。执4418(上网稿)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6执441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4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白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220886894C,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宋新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16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于2021年7月9日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其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116执44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恒 轩
审  判  员     郝 海 荣
审  判  员     李 晓 军
二 0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三日     
 书  记  员     郭 航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