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6执441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4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白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220886894C,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宋新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16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于2021年7月9日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其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116执44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恒 轩
审 判 员 郝 海 荣
审 判 员 李 晓 军
二 0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三日
书 记 员 郭 航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