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6执2898号
 
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6民初14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连带支付79000元、逾期利息暂计5466.09元(以79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25%的标准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79000元为基数,按LPR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暂计算至立案之日,要求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诉讼费1062.5元以及执行费1183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划回86821.5元(劳务费79000元、利息5576元、受理费1062.5元、执行费1183元)。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并表示放弃追偿其他费用,本案执行费1183元已由申请执行人缴纳,故本院(2020)陕0116民初1427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6执2898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8月12日结案。
 
 
二 0 二 一 年 八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