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02民初3258号
原告:南阳市***电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76505516J
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范蠡西路万正商务大厦东20米。
法定代表人:张红勉,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功,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101201910132652。
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0322580327922Q
住所地:河南省方城县新能源产业集聚区西园方城金馥植物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师文明,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阳市***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法定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本院释明,原告为减少诉累及尽早向有该纠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同意由本院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市***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96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俊凡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先 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