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凯立达电梯有限公司

南阳市凯立达电梯有限公司与河南金硕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02民初3461号
原告:南阳市***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红勉
地址: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代理人:程功,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师文明
地址:方城县新能源产业聚集区。
本院受理原告南阳市***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正在诉讼过程中,且本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构成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市***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国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岳